当事人: 钦州市钦北区至尊娱乐城 (唐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3MA5LUC6W1Y
经营者(负责人等): 唐 华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56号赛格广场C座3楼
2022年11月17日03时33分至2022年11月17日03时5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昌明(20070021015)、林彩业(20070021024)、张胜(200700210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至尊娱乐城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大厅正在营业,现场有消费者约80人。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对场所进行拍照取证。
2022年11月1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2日9时00分该案当事人唐华委托场所股东钟景铭到立博体育行政执法支队进行调查询问,承认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2〕C-00289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钦州市钦北区至尊娱乐城《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唐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6、钟景铭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一份 ;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态度诚恳,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违法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一般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