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50704MA5LKDWT0E
经营者:黎贤春
住所:钦州市钦州港鸡丁头社区兴安市场旁
2022年11月16日09时42分至2022年11月16日09时58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智海(20070021032)、曹良棋(20070021011)根据举报线索到达钦州市钦州港鸡丁头社区兴安市场旁的钦州市钦州港中南综合商店(黎贤春),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货架上有《认知》、《汽车人简笔画》等共9本出版物正在出售,但当事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出版物的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笔录1份;2.对现场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022年11月16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7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黎贤春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2〕C-0030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4、经营者黎贤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钦州市钦州港中南综合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2〕F-0000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认知》、《汽车人简笔画》等出版物9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