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703MA5KMYA6XR (1-1)
投资人:钟家旺
住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南防路149号。
2022年10月13日16时20分至2022年10月13日17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昌明(20070021015)、林彩业(20070021024)在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开心果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16号机消费者何某某,男、16周岁,身份证:45****************,使用临时卡进行上网消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022年10月2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6日15点30分,钦州市钦北区开心果网吧经营者钟家旺到立博体育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2〕C-00270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相片5张;4、钟家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证据4、5和证据6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筌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亦尚属首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且主动劝说未成年人落机离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2022〕F-00003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截止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一般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