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702MA5KE7E68L
法定代表人:涂用文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13号二层
2022年7月13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钦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转来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称:2022年6月28日早上8时左右,来电人来到钦南区钦州湾大道13号的王者网咖上网,于是跟网管说明自己目前17岁,网管给开了20元的卡后,其发现不能使用于是要求退费,网管表示退不了。请相关部门核查该网咖允许未成年人上网问题。2022年07月14日10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周庆梅(200700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王者网咖检查,当事人就2022年6月28日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22年6月28日上午一名少年在本营业场所购买了一张广西自治区互联网营业场所实名登记注册卡(10元)和网费充值(10元)合计20元,在电脑开机后无法登陆使用。经查实后该少年未满18周岁,无法通过文旅部悦通行实名认证界面,并到前台退去网费10元。未退广西自治区互联网营业场所实名登记注册卡(10元),前台工作人员有跟该客人说过未成年人无法上网,而且现在装了文旅部和公安部门的实名登记软件,未成年人无法登陆系统,由于工作疏忽,现场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该名客人的身份证原件,没有确认该客人是否成年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帮他办理开卡手续。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2年07月14日11时3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2〕C-00202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