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703MA5KC83868(1-1)
投资人:沈秀莲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192号
2022年11月10日09时30分至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蓉洁(20070021019)、杨斌和(200700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当时正在营业中,网吧1号机的上网人员姓名为刘桂瑜,出生日期为2007年1月18日,身份证号码为:450702200701185417,今年15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现场检查拍照取证。
2022年11月1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由林彩业、王昌明负责办理此案。2022年12月05日15时50分至16时50分,沈秀莲委托黄连新到立博体育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2〕C-0031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沈秀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5和证据6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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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
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09日,我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州)文综罚告字〔2022〕F-00004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2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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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钦州市一马路30号立博体育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林彩业(20070021019) 联系立博体育_立博体育app官网-【权威品牌】:07772818820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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